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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已答辩未申请学位博士生进行学位申请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30

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信息上报程序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评价以获得学位时的水平为依据。根据我校文件规定,学术成果未达到要求的博士生,允许先答辩后申请学位。科研成果的创新具有时效性,如果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时间间隔过长,仍然直接以原答辩论文进行学位申请,不仅影响学位授予质量,时效性强的学位论文也很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学位论文抽检。

为了维护学校、学部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经第十、十四分委会审议通过,对于未在通过论文答辩当期获得学位的博士生,进行学位申请时作如下规定:

1.答辩通过1年之内,若学术成果达到要求,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允许其直接申请学位。

2.答辩通过1年以上、2年以内,若学术成果达到要求,申请学位前必须修改原答辩论文,并向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修改说明(导师签字确认)。

3.答辩通过超过2年,若学术成果达到要求,申请学位前必须修改原答辩论文,并重新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通过者可申请学位。

4.除全日制非定向博士外,其他类型博士需满足上会条件方能申请答辩(不允许先答辩再上会)。

本规定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本规定发布前未在通过论文答辩当期获得学位的博士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管理与经济学部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