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3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7〕12号)文件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处理。以下学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学校拟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学号 |
姓名 |
入学时间 |
学制年限 |
1014209077 |
张银太 |
2014年9月 |
4 |
2117209007 |
陈亭峰 |
2017年9月 |
2.5 |
2117209011 |
辜红儿 |
2017年9月 |
2.5 |
2117209021 |
史彦青 |
2017年9月 |
2.5 |
2117209022 |
孙文琳 |
2017年9月 |
2.5 |
根据文件规定,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对上述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通知。
管理与经济学部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