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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张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和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05

天津大学讲席教授 张维

本文基于专家调查和对于中小企业家的访谈[1],针对中小企业在疫情中面临的实际困境,从金融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提出“利益相关者风险分担”的基本对策思路和具体措施建议。

2020年春节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除了对整个社会的运转产生巨大影响之外,对经济中的基本运行单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常委会,强调了在一线抗击疫情的同时,要针对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做好工作。我们需要严重关注对于经济运行至关重要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并积极寻求短期和长期的对策,以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成党中央之前部署的今年重点任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

一、问题的背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下,中小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整个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大约占90%,吸纳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并且更重要的是它们是整个经济的供应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构成了我国完备产业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然而从金融经济学原理上,中小企业具有与大型企业不同的高风险本质。这些风险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可称为“认知风险”,源于中小企业作为融资者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部分可称为“内在风险”,源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应收入、利润的波动(不确定性)。前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来解决,但后者才是中小企业更为本质的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解决。新型病毒感染疫情更多地是加大了中小企业后面这种“内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受到的影响

从清华大学朱武祥教授在疫情期针对约700个中小企业的调查情况来看,一半以上的被调查企业营业收入下降了接近三分之一以上,另外有四分之一的企业营收下降水平在20-50%之间。这说明了这些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了很大的向下波动。与此同时,更严重的是这些企业的运营支出并没有同比例减少(例如场地租金、设备折旧、员工基础薪资及社保等险金、各种税费、等等)。我们针对企业的调查还显示,甚至由于购置防御疫情的装备需要,有些企业的相关支出还有所上升。以上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的反向变化,使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乃至恢复期中)的利润大幅度向下波动以致出现负向经营现金流,只能依靠自有现金来应对。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能够以自有资金维持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中小企业不过10%!

这种特定的风险状态单单依靠中小企业自身已经无法解决。由于前述中小企业在整体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稳定就业、促进增长、完善产业链和产业生态、等等),这种状态如果持续而导致大批中小企业的停工甚至破产,则将在整个经济中产生严重的负面外部性,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应对措施建议

1、基本思路

既然中小企业(在疫情中)面临的困境因为其外部性而会影响整体经济的运行,因此解决这种困境就不应当是完全依靠中小企业自身,而需要多个利益相关者来共同分担这种风险

对中小企业的调查和访谈反映,在疫情中的固定支出压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人力成本(员工薪酬、五险一金)约占60%以上,经营租金占约15%,财务成本大约13%,另外还包含各种上缴税费;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在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固定成本支出(含公用事业费用)、专门为抗击疫情购置的设施材料甚至在疫情期安置外地用工特殊住宿的额外支出等。

以上的支出分别涉及到企业员工、商业/工业地产提供商和设施租赁商、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供应链合作方。为此,在特殊的疫情期和恢复期,应当由中小企业与上述各个利益相关方(甚至包括小企业的终端客户)共同分担疫情所带来的特殊的风险。

2、具体措施建议

针对疫情期和恢复期中小企业面临的上述特殊困难:

第一、政府部门身先示范。建议各级政府允许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减免(返还)或缓交相关税费、缓交五险一金;允许企业与员工临时协商薪酬标准;由政府控制的商/工业地产和设施租赁商降低租金标准或者允许延期支付;减免中小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费用。

第二,鼓励利益相关者共担风险。建议各级政府通过行业协会、发起倡议、表彰先进等不同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供应链的中小企业伙伴共担风险,鼓励非国有商/工业地产和设施租赁商降低租金标准或者允许延期支付。

第三,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为受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度过难关;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此外,甚至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银行的坏账损失计提额度,或者由国家给与补偿。同时,对于拟上市或已上市的中小企业,对于确由疫情引发的报告期业绩下降而达不到某些监管要求的,应酌情考虑,留出必要的弹性。

第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事实上,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已经出台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常规政策措施,应当继续坚持这些好的政策,要特别注意切实地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真正让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政策实惠;同时,建议结合这次疫情下中小企业所反映出来的规律性新问题,梳理优化现有政策。


[1]本报告主要参考了清华大学朱武祥教授的企业调查数据、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协会部分企业和部分天津大学校友企业的调查。